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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社會公平正義被權勢金錢給蒙蔽時,


唯一的是最後的司法來張揚公平正義。


這是真的嗎 ?!


當然還有另一種聲音就是傳播媒體,


在自由與不傷害正當隱私下,


似乎這都是很自然的。


但好八卦聽人事非卻是一般人好奇心所趨,


當然不凡多為名人政要,


也是他們的最痛恨的狗仔。


 



No.1  內湖山中的圓覺瀑布往古老圓覺寺方向的親山步道上.


這一張最有趣的是 人要往上走,可不要走偏了,畫面中左側步道到此就沒石階,


另有一幕警語 《諸惡莫作 深信因果》!


 


 


然今日的台灣名人政對於狗仔都似乎不勝其擾,


催生《個資法修法》這下政論節目與一般媒體,


談其八掛還涉其個資法所不容許的部份,


可就有所節制了。


 


若是要揭發犯罪報導,例如 前一回英籍印裔開車撞死人,


牽涉到車籍與車體與當事人等,


若是要報導則必須經當事人同意,


否則就犯到個資法!


 


另外過去發生過的暴料才將罪行顯現於陽光下,


未來可能就如聯合報 記者的報導:


法界人士批評法務部的保守心態,他們指出,胡亂爆料不可取,扁家海角七億涉及洗錢內容,如果民代或媒體經查證後認為有相當可信度,卻要取得當事人同意才能公布,扁家人誰會同意公布?是不是就任由檢調繼續吃案?個資法如完成立法,對媒體與民代監督力量可能造成的寒蟬效應,法務部表示,尊重立委的立法權。


這真的要信賴司法,若真的被『吃案』!


那可真的是 『諸惡莫作 深信因果』的民間信仰的託付神明來主持公平正義。


 


最佳者要維護個人隱私與資料保護,但其犯罪過程與其關係者都不應有保護,


對於亂暴料栽贓與狗仔不正當挖取隱私者,應有法律約束管制的處罰性質。


 



No.2  到此要往上還是要走沒有石階的偏路 ?!


 


 



個資法一旦上路海角七億不能爆


聯合報 /  2010/04/22


 


法界人士昨天針對個資法修法爭議指出,以立委洪秀柱提出扁家海角七億為例,將來即使有人向立委、媒體爆料檢調吃案,如未取得當事人同意都無法揭露,要靠什麼力量監督這類不法?法務部昨天表示,洪秀柱舉行記者會提供扁家海角七億的明細資料,確實屬於個資法保護範圍,新個資法施行後,這類行為會遭求償及刑責。官員認為,基於保護個人隱私,這類事情不應用爆料方式處理,應向檢調單位提出檢舉。


法界人士批評法務部的保守心態,他們指出,胡亂爆料不可取,扁家海角七億涉及洗錢內容,如果民代或媒體經查證後認為有相當可信度,卻要取得當事人同意才能公布,扁家人誰會同意公布?是不是就任由檢調繼續吃案?個資法如完成立法,對媒體與民代監督力量可能造成的寒蟬效應,法務部表示,尊重立委的立法權。


至於NCC質疑個資法有違言論自由等,法務部表示,過去就曾請NCC對媒體胡亂爆料加以規範,NCC卻沒有作為;如果NCC擔心個資法影響言論自由,可以另訂特別法,讓媒體的報導免於受個資法規範。記者蕭白雪/台北報導


 


 


摘自 Hinet 新聞網聯合報 2010/04/22


http://times.hinet.net/times/article.do?newsid=2938265&option=politics&isGraphArticle=true


 



 




 

{延續後記} 2010/04/27


 


 


幸好最終 個資法在社會輿論與立院審議,


終有符合時代潮流的自由言論與隱私保護不衝突有一正面的意義.


 


 


以下內容摘自 Yahoo 新聞網 TVBS news


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100427/8/24n6j.html


 


臉書貼照、人肉搜索 不違個資法


更新日期:2010/04/27 17:54 廖芳潔


 


個資法修正草案今天在立法院三讀通過,跟民眾生活息息相關的臉書、人肉搜索等,現在只要這些影音畫面是在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取得,就不用擔心違法,而先前被質疑侵犯新聞自由,報導前要先告知當事人的部分,現在也取消,只要符合公共利益,也不違法,只是到底公共利益的標準怎麼判斷?很有可能各說各話。


立法院長王金平:「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通過。」


個資法復議,立法院通過三讀,臉書愛用者,可以放心了!原本外界關注的「Facebook條款」,予以排除,只要符合在公開場所或活動中蒐集的影音資料,不適用個資法。記者(99.04.26):「你們是來玩的嗎?」海洋大學學生(99.04.26):「沒有,來看看的。」


救災工作還在進行,卻有學生嬉笑怒罵,疑似到現場湊熱鬧,網友發動人肉搜尋,不違法。


影片中阿伯(99.04.26):「哈哈哈,他連抽好幾口,吸一口,彈菸灰。」


大人教3歲孩子吸菸、彈菸灰,實在太誇張,被檢舉揪出來,也不違法,但是如果當事者請求網友停止搜索,網友就必須停止或刪除相關資料;條文也恢復媒體免責條款,新聞報導基於公益目的進行資料蒐集,不用告知當事人。


只是所謂公共利益,實在很難判斷,公眾人物的緋聞事件,是否跟公益沾上邊?端看如何解釋,至於名嘴蒐集個資,爆料博版面,有法可管嗎?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覃正祥:「如果名嘴他一直堅持他所用的資料,都是基於公共利益的話,可能這一部分是,將來我們在施行細則裡面要考量。」


坦言名嘴不屬於媒體,成了個資法裡的模糊地帶,未來只能在施行細則裡,寫清楚公共利益的標準,否則還是各說各話。



 

 
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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